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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函轉大陸委員會函有關落實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條例)兩岸單一戶籍相關規定

類別:一般公告 張貼者: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5-04-25 09:57:20 點閱: 359 (499.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依兩岸條例第9條之1規定,臺灣人民在中國大陸設籍或領用護照,即喪失臺灣人民身分,渠等身分已屬中國大陸人 民(兩岸條例第2條),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兩岸條例第21條),亦不得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為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成員或擔任其任何職務(兩岸條例第7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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