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全國孝行獎活動申請辦法
- 目的
為推廣孝行觀念,獎勵孝行楷模,發掘感動人心的孝行事蹟,鼓勵民眾見賢思齊,於生活中具體展現慈孝行動,營造溫馨、和樂家庭,增進社會祥和。
- 主辦單位:內政部。
- 選拔孝行楷模
- 選拔標準
- 凡中華民國國民,設籍於臺、澎、金、馬地區,不分性別、年齡、職業,其孝行合乎選拔標準,且3年內無不良紀錄者,得為被推薦人。
- 被推薦人尊重父母、尊親長,克盡孝道,受到鄰里肯定,經證明屬實,足堪他人表率者,得選為孝行楷模,並依其事蹟,分類如下:
- 前項所列具體孝行事蹟,係與家屬共同完成者,得並列為孝行楷模。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被推薦人:
(1)曾獲本獎項。
(2)同一家庭或同一孝親對象曾獲本獎項。
(3)5年內相關孝行事蹟曾獲中央部會表揚。
- 選拔流程:區分初選及複選2階段辦理(選拔流程參閱附表1)
- 初選: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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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額:依直轄市、縣市總人口數級距分配:(分配表如附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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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萬~200萬人者,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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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薦單位及送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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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鄉(鎮、市、區)公所、各級學校、團體或企業為推薦單位,受理推薦截止日期為114年3月10日。
- 推薦書、孝行事蹟照及相關佐證資料(同意書、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影印、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附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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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複選委員會就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之初選名單,於114年6月10日前審定孝行楷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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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獎座及獎金:
- 獎座:孝行楷模每人致贈獎座1座。
- 獎金:孝行楷模每人致贈新臺幣(以下同)5萬元。
- 獎助金:孝行楷模如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經審議通過者,另致贈孝行獎助金3萬元。
- 表揚典禮:
- 時間:暫定114年8月中旬舉辦表揚典禮,另視活動辦理地點之交通評估,於當日或翌日規劃半日參訪活動。
- 對象:孝行楷模、親友、推薦人、直轄市、縣(市)政府人員,並廣邀認同孝行推廣之社會企業、民間團體及政府機關派員出席。
- 企業或民間團體辦理相關孝行推廣活動,得提供活動計畫洽內政部,共同合作推廣,形成帶狀行銷,以擴大社會參與及影響力。
- 參加複選而未獲獎之被推薦人,由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另予表揚。
- 孝行楷模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請衛生福利部或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持續予以關懷與協助。
- 初選意見表、實地訪查表、推薦書格式如附表3至5,各推薦單位得自行繕印,或至本部網站下載(路徑:主題服務/宗教禮制殯葬專區/便民服務/下載專區/禮制榮典,網址: https://www.moi.gov.tw/cl.aspx?n=11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