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6-01-12 08:20:09 點閱:64
一、依據教育部115年1月2日臺教人(四)字第1144204519號函 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二、旨揭修正條文規定自總統公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即114年12月28日)生效,故退休人員114年12月27日以前之退休 (職)所得替代率,應依114年12月28日修正施行前之退撫 條例規定(以下簡稱原規定)辦理;114年12月28日以後之 退休(職)所得替代率,應依退撫條例附表三所定112年之 退休所得替代率辦理。
三、基於合法合憲原則,請各校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一)114年12月27日以前已審定之退休案:配合退撫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規定修正,教育部刻依新修正規定協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進行相關作業系統調整,時程推估約需半年,爰請暫依原規定給與標準核發退休金。俟相關系 統修正完成後,本府再依該部通知,按旨揭退撫條例規 定,據以重新審定退休人員月退休所得。
(二)114年12月28日以後審定之退休案:本府依114年12月28日修正施行之退撫條例第38條規定,隨案審定退休 (職)所得替代率。至於退休所得計算單部分,因須配 合前開系統調整作業,本府暫依原規定標準審定每月退 休所得,並請暫依本府審定之計算單數額核計。嗣後配 合前述作業時程,併同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