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轉知】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至第19條之2、第21條、第102條及第104條修正條文。

類別:一般公告 張貼者: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6-01-08 15:38:05 點閱: 228 (1208.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主旨: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保障法)第19條至第19條之2、第21條、第102條及第104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民國114年7月9日修正公布,自115年1月9日施行,並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798號(另見總統府網站:https://www.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檢附修正條文1份,請查照。

說明: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114年12月26日公護字第1149060038號函辦理,並附原函影本1份。

其餘請詳參附件。

附件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