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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考試院民國114年9月25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

類別:一般公告 張貼者: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5-11-24 15:35:36 點閱: 233 (1104.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一、依縣府人事處114年10月7日府人力字第1140400259號案陳銓敘部114年10月2日部法三字第1145880153號函辦理。

二、旨案共修正7條條文,其中主要修正本細則第21條規定,重行規範指名商調之函商程序,係指商調機關函致擬調人員之原服務機關協商決定過調日期事宜,並明定函商程序辦理期限等。因與修正前規定及實務作業程序均已不同,銓敘部就相關注意事項補充說明如該部114年10月2日部法三字第1145880153號函。

三、檢附縣府來函、考試院民國114年9月25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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