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5-11-24 15:35:36 點閱:17
一、依縣府人事處114年10月7日府人力字第1140400259號案陳銓敘部114年10月2日部法三字第1145880153號函辦理。
二、旨案共修正7條條文,其中主要修正本細則第21條規定,重行規範指名商調之函商程序,係指商調機關函致擬調人員之原服務機關協商決定過調日期事宜,並明定函商程序辦理期限等。因與修正前規定及實務作業程序均已不同,銓敘部就相關注意事項補充說明如該部114年10月2日部法三字第1145880153號函。
三、檢附縣府來函、考試院民國114年9月25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