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 (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3點、第4點,增訂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通報、 會見或聯繫港澳特定人士之事前或事後通報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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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 張貼者 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5-10-01 16:39:25  點閱:293


一、依赴港澳注意事項第3點第1項第7款規定略以:
(一)「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因公赴香港澳門通報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作業要點)第6點以外之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且未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除緊急臨時之情形外,應於出境日3日前填具(附表一)「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非因公務事由赴香港或澳門通報表」通報所屬機關(構)。
(二)赴港澳如有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除具機密性質或緊急臨時之情形外,應於出境日1週前填具(附表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通報表」通報所屬機關(構),由所屬機關(構)通報大陸委員會。但如係作業要點第二點所定人員,應依作業要點第五點規定辦理。
(三)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不分平日、假日赴港澳,行前應至人事差勤系統完成登錄,且不論公務或非公務事由,均應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並影送所屬機關(構)留存。

二、赴港澳注意事項第2項規定,上開所稱特定身分人員,指下列人員:
(一)港澳官方人士。
(二)港澳民意代表。
(三)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者、或任職於中共駐港澳行政、軍事、黨務等其他公務機構者。
(四)海峽兩岸關係協會駐港澳人員。

三、如有臨時會見或聯繫未經事前通報之第3點第2項所定特定身分人員,應於返回台灣後一週內,主動填具(附表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通報表」通報所屬機關(構),由所屬機關(構)通報大陸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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